(2024)粤2072民诉前调3330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3306号

杨华生、陈敏华:

本院受理原告马陆叁、冼炳坤、梁天禄、胡日华、陈央里、蔡文敏与被告杨华生、陈敏华、中山市正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中山市正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蔡文敏经济补偿金30250元、胡日华经济补偿金71250元、冼炳坤经济补偿金28000元、陈央里经济补偿金62400元、马陆叁经济补偿金79836元、梁天禄经济补偿金52250元;

二、被告陈敏华、杨华生对被告中山市正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林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5月14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27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859、22588853    承办法官: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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