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370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3707号

张佳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粤嘉顺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美特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广州朗厨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张佳朗、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金美特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广州朗厨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张佳朗、邓斌共同向原告佛山市粤嘉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0718元;

2、请求判令被告金美特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广州朗厨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张佳朗、邓斌向原告佛山市粤嘉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707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自2024年5月1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0日为5232.04元;

3、请求判令被告金美特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广州朗厨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张佳朗、邓斌承担本案担保费7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金美特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广州朗厨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张佳朗、邓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佳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4月30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210、22588556 承办法官:金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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