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370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3707号
张佳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粤嘉顺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美特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广州朗厨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张佳朗、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金美特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广州朗厨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张佳朗、邓斌共同向原告佛山市粤嘉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0718元;
2、请求判令被告金美特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广州朗厨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张佳朗、邓斌向原告佛山市粤嘉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707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自2024年5月1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0日为5232.04元;
3、请求判令被告金美特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广州朗厨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张佳朗、邓斌承担本案担保费7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金美特制冷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广州朗厨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张佳朗、邓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佳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4月30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210、22588556 承办法官:金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