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273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2734号

曾伟:

本院受理原告郎少辉与被告曾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方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2025)粤2072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曾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郎少辉支付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的劳务报酬差额2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郎少辉预交),由被告曾伟负担,并迳付原告郎少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综合审判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21、22588967    承办法官:周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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