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352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3520号
韦雄准:
本院受理原告范辉杰与被告韦雄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方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2025)粤207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韦雄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范辉杰2024年3月30至2024年4月30日的劳务报酬差额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由原告范辉杰预交),由被告韦雄准负担,并迳付原告范辉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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