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368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3686号

刘三、中山市越进展示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光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三、中山市越进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5)粤2072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越进展示制品有限公司、刘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光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948.5元及利息(以199948.5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光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越进展示制品有限公司、刘三负担214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光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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