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112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1121号

金明科:

本院受理原告余其浩、余贤琛、余仁泰、温文波、丘景强、刘昭文、黄东明与被告深圳市康安劳务有限公司、金明科、彭石鉴、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深圳市康安劳务有限公司、金明科共同向原告余其浩、余贤琛、余仁泰、温文波、丘景强、刘昭文、黄东明等七人支付工程款69665.3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9665.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500元);

2、判令被告彭石鉴对被告深圳市康安劳务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康安劳务有限公司、金明科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025)粤2072民初1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金明科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5年4月30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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