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271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2072民初2713号
张继淼、张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裕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乖致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张沛(被告二)、张继淼(被告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2024年11月18日前产生的迟延利息1,302.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全部租金3,536,000.00元及迟延利息(自2024年11月19日起,以未付租金3,53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请求判令原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60,000元由被告方承担;
四、请求判令原告因此产生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895.95元由被告方承担;
以上暂计3,603,197.95元。
五、请求判令原告对05302024074580号《抵押合同》所列租赁物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方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继淼、张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4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599 承办法官:吴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