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912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9125号
中山市鸿顺电器有限公司、杜泉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胜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鸿顺电器有限公司、杜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中山市鸿顺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1983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19836.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2、被告杜泉明对被告中山市鸿顺电器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5年5月20日10时1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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