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493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4931号
杨会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品者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万勇、杨会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91677.2元以及利息(以291677.2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至2025年1月7日为3094.21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为294771.4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5年5月29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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