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821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8218号

梁境强、林丽玉、梁雯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境强、林丽玉、梁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对梁锡和、谢宝娟尚欠原告937157.48元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以937157.48元为基数,并从2022年4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利息暂计到2025年1月31日为329256元。

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合计:1276413.4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5年6月4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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