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72民初916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2072民初9169号
陈广才、卢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马生元与被告陈广才、卢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1566.14元及利息(以171566.1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5年6月5日10时1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四月七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60-2258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