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200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3200号
黄伟杰:
本院受理原告梁兆基诉被告黄伟杰、莫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梁兆基偿还借款4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欠款日止;
二、被告黄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梁兆基偿返还律师费35000元;
三、驳回原告梁兆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0元,由被告黄伟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黄伟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