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25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粤2072民初9254

李娜、林樟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娜、林樟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李娜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78325.24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本金、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18723日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合计1678.84元);

2、解除原告与被告李娜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4.被告林樟洪对被告李娜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娜、林樟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11130900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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