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352号公告起诉状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9352号
罗铨明、罗炳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铨明、罗炳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93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罗铨明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32647.33元及代偿款利息(代偿款16290.33元,自2018年1月19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利息1768元,代偿款16357元自2018年5月22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利息427元,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0.067%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暂合计34842.33元;
二、判令被告罗炳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夏重彬,审判员梁瑜、吴炎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康秋实。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