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352号公告起诉状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9352

罗铨明、罗炳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铨明、罗炳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93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罗铨明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32647.33元及代偿款利息(代偿款16290.33元,自2018119日起暂计至2018630日止的利息1768元,代偿款16357元自2018522日起暂计至2018630日止的利息427元,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0.067%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暂合计34842.33元;

二、判令被告罗炳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夏重彬,审判员梁瑜、吴炎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康秋实。本院定于20181120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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