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354号植中强与马谟烈买卖合同纠纷应诉材料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9354号
马谟烈:
本院受理原告植中强与被告马谟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2876元及利息1287.6元(按月息2分,从2018年1月1日计至2018年5月31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马谟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