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354号植中强与马谟烈买卖合同纠纷应诉材料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9354

 

马谟烈

本院受理原告植中强与被告马谟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2876元及利息1287.6元(按月息2分,从201811日计至2018531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马谟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1116上午9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O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