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400号陈元次与李顺潮民间借贷纠纷应诉材料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9400

 

李顺潮

本院受理原告陈元次与被告李顺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3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20171222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20171225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3.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2018215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顺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1120上午9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O一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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