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400号陈元次与李顺潮民间借贷纠纷应诉材料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9400号
李顺潮:
本院受理原告陈元次与被告李顺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3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从2017年12月22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从2017年12月25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3.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从2018年2日15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顺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