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44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448

周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罗炎辉与被告周建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两被告赔偿原告周建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39798.25元(其中医疗费17822.1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8842.15元、评残费2184元、交通费4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周建民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绮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12615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