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84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843

清远市华菱星马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韦广豪、韦永萍、韦任田、韦月仙与被告张俊、清远市华菱星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740033.2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42918.7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330元、丧葬费4678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5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清远市华菱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12715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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