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945号公告起诉状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9945号
陈书明:
本院受理原告宋刚诉被告陈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99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
二、判令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合计为300元);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等其他一切追讨债务产生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夏重彬,审判员梁瑜、吴炎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康秋实。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