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0102号公告起诉状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0102号
邱美兰、潘其光、中山市展宏花木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邱美兰、潘其光、中山市展宏花木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1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邱美兰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息868761.64元(本金800000元,利息68761.64元);
二、判令被告邱美兰向原告支付拖欠代偿款项利息,直至本金清偿之日。起诉之日起,以代偿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三、判令处置被告邱美兰、潘其光向原告设置的反担保财产(位于小榄镇联丰丰华街横巷3号的住宅一幢),所得款项由原告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令被告潘其光、中山市展宏花木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
六、判令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夏重彬,审判员梁瑜、吴炎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康秋实。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