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086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0868号
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诉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868号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请: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3573.3元及逾期加工费产生的利息(已13573.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