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民初12640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2640号

东莞市进元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冠胶粘制品(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进元印刷有限公司、刘进明、黎洪燕涉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1264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

一、被告东莞市进元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冠胶粘制品(中山)有限公司清偿尚欠货款126500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265000元为基础,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东莞市进元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冠胶粘制品(中山)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9180元;   

三、原告高冠胶粘制品(中山)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进元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作抵押的型号为PW-260-R6C高速全轮转六色多功能凸版商标印刷机1台、型号为ZX-320间歇式PS版商标印刷机1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黎洪燕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就被告东莞市进元印刷有限公司依照上述第二项实现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洪燕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进元印刷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高冠胶粘制品(中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60元由被告东莞市进元印刷有限公司、黎洪燕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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