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4334号
黄超宁、龚润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超宁、龚润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超宁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黄超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0369.29元,并支付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8年6月20日止利息(含罚息、复利)为4356.64元; 自2018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正常借款本金56995.89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以逾期本金13373.4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复利以所欠的正常利息3631.34元为基数作为本金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的借款本金70369.29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龚润荣对上述被告黄超宁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黄超宁、龚润荣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