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874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8749号
纪可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诉被告纪可新、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纪可新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98907.68元、利息3467.92元、罚息31.01元、复利39.28元(暂计至2018年6月12日,之后的从2018年6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共计302445.89元;
2、原告对处置被告纪可新名下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纪可新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15122元;
4、被告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纪可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纪可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