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897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8974号
黄华生:
本院受理原告聂中云诉被告黄华生,第三人中山市宜速家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原告,房屋价值8000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104960元(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从逾期之日至完成过户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16日违约金为104960元);
3、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华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