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25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粤2072民初9256号

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静、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李静签订的《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

2、被告李静立即归还贷款本金517289.9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7月止分别为10530.21元、204.51元;从2018年7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3、李静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29691元;

4、原告对处置被告李静提供的抵押房产所得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日09时00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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