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622号中山市小榄镇永盛纸类制品厂与中山市旭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9622号
中山市旭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盛纸类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旭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停止经营,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597.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旭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