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654号
梁志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志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志兴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梁志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1133.2元,并支付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截至2018年5月7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1077.93元;自2018年5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的正常借款本金12432.72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以逾期的本金8500.48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5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复利以其所欠的正常利息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的借款本金21133.2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被告梁志兴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