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658号
殷嘉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嘉敏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殷嘉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349.1元,并支付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8年6月27日止利息(含罚息、复利)为17.27元; 自2018年6月2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9349.1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2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6月2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复利以其所欠的正常利息为基数作为本金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的借款本金9349.1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2元,由被告殷嘉敏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