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410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3410号
何琪:
本院受理原告颜定伟诉被告何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琪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颜定伟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何琪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内向原告颜定伟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