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939号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3939号

张雄平、赖华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镇致业塑料厂诉被告张雄平、赖华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39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镇致业塑料厂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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