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98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奥尔康脚轮制造有限公司、黄达志: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丰隆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奥尔康脚轮制造有限公司、黄达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398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人民币23940元及滞纳金(从2017年11月1日之日起以23940元为基数按每天1%计至清还完毕之日止);
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吴炎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