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4765号起状诉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4765号
赵富添:
本院受理原告杨焯南诉被告赵富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赵富添归还借款19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月息2%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赵富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赵富添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2月4日9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楼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