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4792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山市小榄镇威利恒塑料五金厂、黄光营:

原告中山市西区广龙钢材贸易行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威利恒塑料五金厂、黄光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威利恒塑料五金厂和黄光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西区广龙钢材贸易行支付拖欠的货款1374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二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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