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4838号应诉材料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4838号

 

范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廷军诉被告范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佳由原告抚养;3.对位于东升镇同茂社区名都华庭16幢704的在供商品房依法进行分割。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范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1127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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