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4838号应诉材料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4838号
范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廷军诉被告范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佳由原告抚养;3.对位于东升镇同茂社区名都华庭16幢704的在供商品房依法进行分割。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范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7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