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512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1)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5127号
刘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冯华燕与被告刘朝阳、寰亚汽车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三被告赔偿原告冯华燕交通事故赔偿款118103元(其中医疗费50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陪护费1430元、误工费10670元、残疾赔偿金75368.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伤残鉴定费1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036.64元、交通费200元)。
二、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朝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2月6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