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513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1)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5130号

 

刘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吴登与被告刘朝阳、寰亚汽车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三被告赔偿原告吴登交通事故赔偿款10580元(其中医疗费45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陪护费390元、误工费3407元、交通费80元、财产损失1860元)。

二、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朝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1260945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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