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5673号公告起诉状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5673号

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黎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联东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黎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56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5126.96元及利息(以65126.96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夏重彬,审判员梁瑜、吴炎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康秋实。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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