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6229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6229号
卢景常: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定如诉被告卢景常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卢明茵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到女儿完成大学教育止(大学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重新协商);3、判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4、原告名下的依帅制衣厂欠被告实际控股下的百花鸟内衣公司的货款53211元,依帅欠被告实际控股的联华印染公司的货款62052元,这两笔货款共计115263元。原告申请其作为被告前面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公司之间不再追究此两笔货款。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十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