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6394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粤2072民初6394号    

陈丽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钟文锋诉被告邹阳、陈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497元;2、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合计为人民币2000元);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追讨债务产生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1226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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