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6914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6914号
蔡世坤:
本院已受理原告粟建强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蔡世坤向原告清偿欠款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罚息利率计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18年6月1日,利息为5782.33元,本息暂合计为53782.3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