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83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839号
中山市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宇恩:
本院受理原告鲁利辉诉被告马宇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追加中山市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因你方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2018)粤2072民初1839号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请:
一、判令被告马宇恩向原告支付货款101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月31日利息为724元);
二、判令被告中山市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宇恩共同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