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866号判决书(陈应华)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866号

陈应华:

  本院受理原告曹华与被告廖建斌、陈应华、中山市中幸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建斌、陈应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7646.05元给原告曹华;

二、被告中山市中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7562.59元给原告曹华;

三、驳回原告曹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