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279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279号
黄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来君诉被告黄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陈来君支付加工费13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黄龙负担 (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