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576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576号
中山市亿美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佳利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亿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亿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佳利印染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420961.1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加工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4元,由被告中山市亿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中山市亿美服饰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亿美服饰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