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58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周红勋)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581号
周红勋:
本院受理原告杜银仙与被告周红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赔偿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陪护费1200元、医药费600元、误工费3个月共14928元,共计17928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上述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周红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2月4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