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802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802号

中山市世昌照明有限公司、袁松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鲲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世昌照明有限公司、袁松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世昌照明有限公司和被告袁松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鲲展览有限公司连带返还2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中山市世昌照明有限公司和袁松康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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