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828号 原告中山市宜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伟思、黄弋芹 追偿权纠纷 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828号 

蔡伟思、黄弋芹: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宜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伟思、黄弋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归还的银行贷款26065.35元及违约金1740.6元(违约金以代还款金额为基数,其中9349.85元自2017年4月2日起、5479.90元自2017年7月2日起、5618.46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5617.14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8日);

2.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以上1、2合计32805.9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归还的银行贷款31680.82元(原诉讼请求为代为归还的银行贷款26065.35元,现增加5615.47元),及违约金1740.6元(原诉讼请求违约金以代还款金额为基数,其中9349.85元自2017年4月2日起、5479.90元自…暂计至2018年3月8日,现增加5615.47元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3月8日);

以上1、2项合计38421.4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一楼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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