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04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045号
童燕柳:
本院受理谭炽明与被告中山市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燕柳、郭少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4045号上诉状,如下: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粤2072民初1404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劳务报酬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