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38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388号

中山市精诚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精诚电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4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2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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